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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高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严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严正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高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张立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洪荣,男。被告严正洪,盐城威纳纸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告张立华与被告严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正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正洪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