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高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严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华,严正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高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张立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洪荣,男。被告严正洪,盐城威纳纸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告张立华与被告严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立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正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正洪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