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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审民申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文学与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学;刘文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学,男,汉族,1947年12月28日出生,干部。委托代理人:马胜利,男,汉族,村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杰,男,汉族,1947年6月15日出生,村民。再审申请人刘文学因与被申请人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文学申请再审称,根据民诉法关于“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规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二次发回重审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11)咸民终字第464号民事裁定和(2012)咸民他字第6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及(2013)咸民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刘文学明确其仅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不服,放弃对指定管辖决定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作出的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不属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的范围。另查,本案二审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是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第二次发回重审则是因一审法院遗漏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必须发回重审。对于同一案件因程序问题,法律没有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故二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文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