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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226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韩某某,又名韩占花,女,现年44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现年48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226号2013年12月23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