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226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韩某某,又名韩占花,女,现年44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现年48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福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226号2013年12月23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