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终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晓蕾抢劫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终字第00245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蕾,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同年12月2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晓蕾犯抢劫罪、抢夺罪、贩卖毒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晓蕾不服,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峰、代理检察员常青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晓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依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查明:被告人黄晓蕾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11月8日以推倒被害人的方式抢走被害杨某某、李某某佩戴的黄金耳环,并致李某某重伤。黄晓蕾分别于同年1月9日、11月19日,单独或伙同他人抢夺被害人刘某甲、杨某乙、刘某乙佩戴的黄金耳环,价值共计4393元。2011年11月24日,吸毒人员以300元的价格向黄晓蕾购买毒品海洛因3包,黄晓蕾让其母亲赵某前去交易,交易完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晓蕾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晓蕾在抢夺犯罪及贩卖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黄晓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所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予以从轻处罚。黄晓蕾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黄晓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被告人黄晓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12571.28元;3、被告人黄晓蕾对被害人被抢财物予以退赔。黄晓蕾上诉提出:认定其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起抢夺和贩卖毒品中其系从犯。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一)2012年8月20日14时许,上诉人黄晓蕾在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10号7栋西侧楼梯口处,将被害杨某某(1925年5月15日出生)推倒后抢走其佩戴的黄金耳环1副(重2.63克)。经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047元。案发后,被抢黄金耳环已发还被害杨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2)3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黄金耳环1副(重2.63克)价值1047元。2、刑事照片:被害杨某某手臂及腿部多处淤青,左手大姆指有伤口。3、扣押物品清单: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从黄晓蕾处查获黄金耳环1副。4、领条:被害杨某某之子赵某乙于2012年12月5日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领回被抢黄金耳环1副。5、被害杨某某的陈述:2012年8月20日14时许,其一手扶着楼梯,一手拄着拐杖往家走,有人从后面突然将其推倒在地,拽下其耳朵上的黄金耳环就跑。拽其耳环的是一名中年妇女,约30多岁,身高约155cm,身材偏胖,肤色较黑,上身穿浅绿上衣,下身着深蓝色短裤。被抢耳环重3克,于2002年左右购买。6、证人赵某丙的证言:其系被害杨某某之子。案发当日14时许,其在家听到其母亲的喊声,跑到门口见其母亲倒在地上,其母亲说有个女子把她推倒后抢走了她的耳环,其追出去看到一名中年妇女沿巷子朝东跑,其没追上就回家了。7、上诉人黄晓蕾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照片:2012年8月,其在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巷北头盯上一个戴耳环的老太太。一天中午其犯毒瘾,就在那边等,等了近四个小时,下午2时许,其见老太太要进屋,便跟到楼梯口的位置,从老太太身后把她的耳环硬拽掉后跑了。黄晓蕾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二)2012年11月8日9时许,上诉人黄晓蕾在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22号5栋二单元北侧巷内,将被害人李某某(1926年10月11日出生)推倒后抢走所佩戴的黄金耳环1副(重2.2克)。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被抢黄金耳环价值876元。李某某因伤先后在淮北市朝阳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8天,黄晓蕾的犯罪行为给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89261.28元,护理费14430元(97.54元/天×1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440元(30元/天×148天),营养费4440元(30元/天×148天),共计112571.2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22号5栋住宅楼北侧的巷道内,在该栋住宅楼二单元楼道口北侧300cm处巷道路边遗留有50cm×50cm的血迹,在该处血迹的东北侧11cm处的路面遗留有滴落状血迹,血迹大小为1.1cm×1.2cm、0.5cm×0.5cm,滴落状血迹东侧的草丛内遗留有两块白色纱布,纱布上蘸附有血迹。2、淮北市公安局(淮)公刑鉴(损伤)字(20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颞顶叶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3、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2)3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黄金耳环1副(2.2克)价值876元。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李某某之女。2012年11月8日9时许,其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和建安路路口西北角老针织厂的院子看其母亲,其在路口看到其母亲倒在路西头,旁边一个年轻女子面对其倒地的母亲,身体保持着推人的姿势,后弯腰摸其母亲身上,其看到后大叫一声,那个女子听到后跑离。其母亲躺在地上,头上流血,地上也都是血,后送医院治疗。其母亲的一对黄金耳环没有了。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李某某之儿媳。其婆婆被抢的金耳环是多年前在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地矿珠宝行买的,不到3克重。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其在宿州市小汉正街经营环宇黄金加工店。2012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一名约30岁的淮北女子来其店里以750元的价格卖给其重2.2克黄金耳环。一名叫刘青芳的男子和她一起来的,当时登记的是刘青芳的身份证。约同年11月20日的一天中午,该女子又来卖黄金耳环,其觉得不对头就未收。7、罪犯马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播放2012年11月8日9:07至9:11分惠黎路22号6栋东侧南北过道监控视频)其辨认出黄晓蕾,黄晓蕾对其说过她抢老太太耳环。8、上诉人黄晓蕾的供述:2012年11月8日9时许,其在淮北市相山区春秋巷菜市街北边三马路北的一个小区里,盯上一个拄拐棍戴黄金耳环的老太太,跟到了一个墙头边时,其从身后拽下她的耳环后转身就跑,正好东边的楼头位置有个女子看到其,就骂其并过来追其,其就赶紧跑了。后其坐车到了宿州把耳环卖给一个收黄金的小铺子。对黄晓蕾提出认定其抢劫罪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黄晓蕾采用暴力抢走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抢夺事实(一)2012年1月9日16时许,上诉人黄晓蕾以借用厕所为由进入被害人刘某甲(1933年6月7日出生)家中,后黄晓蕾趁刘某甲不备,抢走刘某甲佩戴的黄金耳环1副。经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91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2)3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黄金耳环1副(重2.3克)价值915元。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2年1月9日16时许,其从外面回家,刚开门有个女子说要到屋里解手,其同意了,她解好手出来突然用手把其耳朵上的2只黄金耳环拽走。该女子不到30岁,个子在153cm以上,瘦长脸,上身穿一件白色的袄子,下身穿紧身的裤子,扎个马尾辫,淮北口音。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其系被害人刘某甲之女。其母亲住相山区和平巷12栋单元104室,母亲被抢的黄金耳环是其多年前买的,是千足金的,重2.3克。4、罪犯马某的供述:黄晓蕾对其说过她抢老太太耳环的事,其中一次在2011年12月前后,在洪山路菜市街附近,她说她假装租房子,敲开三楼一住户,是个老太太在家,她假装上厕所,看没其他人,就抢了老太太的耳环。5、上诉人黄晓蕾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其在洪山路菜市街看到一个戴黄金耳环的老太太一人买菜,就跟着她到了洪山路菜市街西边一个家属楼,进入她住的一楼,其对她说借用厕所,老太太就让其进屋,其小便后走到老太太跟前趁她不注意,就上去拽掉她的耳环后跑了。其抢的是1副黄金耳环,重约2克,卖了五、六百元,钱被其用来买毒品了。(二)2012年1月16日15时许,上诉人黄晓蕾伙同马某(已判刑)尾随被害人杨某乙(1934年8月24日出生),黄晓蕾趁杨某乙不备抢走其佩戴的黄金耳环1副(重6克)。经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226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3)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黄金耳环1副(重6克)价值2268元。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012年1月16日12时许,其买完菜回家,走到长山路9号1栋1单元三楼到四楼之间的转向平台时,一个女子从后边左侧到其身边时,从后边一手一个把其耳环扯走。其喊抓小偷,也没追到她。那个女子三十岁左右,中等身材,高约一米六,散着头发,上身穿蓝色棉袄,下身穿牛仔裤,淮北本地口音。被抢耳环是十余年前购买,重约6克,耳环是宽的,上面有花纹。3、同案犯马某的供述:2012年1月中旬,其和黄晓蕾商量抢老太太的耳环,在八号桥菜市街西门附近,黄晓蕾跟着一个老太太上楼,其在西侧的巷口溜达,约1分钟后,其听到老太太大叫抓小偷,并见黄晓蕾从楼上跑下来朝北边巷口跑了。后其下午见到黄晓蕾听她说抢了1个耳环,卖了买毒品吸了。4、上诉人黄晓蕾的供述:2012年1月中旬,其与马某商量一起抢老太太。其和马某在八号桥菜市街附近看到一位老太太戴着黄金耳环,马某跟着老太太往菜市街西门的一栋楼上去,其在楼梯口给马某望风,马某跟着老太太上楼,约1分钟后,其听到老太太大叫,后见马某从楼梯跑下来,把两个耳环交给其,其就往西跑了,马某往东跑了。其拿着耳环到二马路长途汽车站对面的黄金加工店卖了约700元。其卖了钱后直接找马艳,和马艳一起从宿州市买了700元的毒品。等马某回来后,其给了马某200元钱。(三)2012年11月19日11时许,上诉人黄晓蕾尾随被害人刘某乙(1925年11月27日出生),抢走刘佩戴的黄金耳环1副。经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2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收赃人于某处追回96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2)3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黄金耳环1副(重3.04克)价值1210元。2、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3日从收赃人于某处扣押退赔款960元;刘某乙的女儿孟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领回该笔退赔款。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其女儿住在九州大厦北巷38栋东边一个单元的三楼。2012年11月19日9时许,其走到女儿家楼下准备上楼时,一个女子从后面捂住其眼睛,把其重约4.5克的黄金耳环拽掉跑了。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8时45分,其走到夜市西门巷口时,迎面走来一个女子,神情慌张,出巷口朝南去了。接着碰到一老太太说她的耳环被抢了。那个女子约30岁,身高不到160cm,中等身材,面黄,颧骨高,尖嘴巴,短发,穿一套白底带紫红色小花的睡衣。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案发当日9时许,其在夜市西门巷口,见一个约30岁身穿粉红色睡衣的女子从巷口跑出来,后听说那个女子抢了耳环。6、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9时许,其在家听到母亲在楼下喊耳环被抢走了,其就赶紧下楼追,听说抢的人是个穿粉红色睡衣的女子。7、证人于某的证言:一男一女到其经营的宿州市宝成金店以960元的价格卖给其重约3.04克的1副黄金耳环。8、上诉人黄晓蕾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2012年11月19日9时许,其在惠黎菜市街北门对面的小区里,见一个老太太戴着黄金耳环,其跟着到楼梯口,从老太太身后把耳环拽掉后跑了。其当时穿身粉红色睡衣。黄晓蕾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三、贩卖毒品事实2011年11月24日19时40分许,吸毒人员王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上诉人黄晓蕾购买毒品海洛因3包。约好地点后,黄晓蕾让其母亲赵某(已判刑)前去交易。当晚8时30分,赵某与王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方顶村极速网吧东侧路口交易,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3包(净重0.5克),后从赵某住处查获毒品疑似物6包(净重1.2克)。经鉴定,所查获9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证据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及毒资300元,从赵某家中扣押毒品疑似物6包。2、当面称量笔录及刑事照片:公安民警从现场扣押毒品疑似物三包,毛重0.8克;从赵某家中扣押毒品疑似物六包,毛重2.0克。3、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2011年12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系安排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赵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5、淮北市公安局(淮)公(物)鉴(化)字(2011)059号检验鉴定书:被现场查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5克)及从赵某家中搜查6包毒品疑似物(净重1.2克)均检出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成份。6、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2年11月21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凌云超市门口将黄晓蕾抓获。7、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11月24日晚7时40分许,其给薇薇打电话买毒品,她叫其到五矿电影院门口找她妈去拿货。当晚8时30分,其在极速网吧东侧路口见到薇薇的妈,其给了300元钱买了3包海洛因。交易完打算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辨认出薇薇就是黄晓蕾。8、同案犯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8时30分许,其女儿黄晓蕾打电话说一会有人以300元的价格买3包海洛因,要其等电话,不久有个小女孩给其打电话说来了。其在极速网吧东面的路口收了那个女孩300元后给了她3包毒品。正准备回去时,公安机关把其和那个女孩现场抓获了,当场收缴了那3包毒品和300元钱。后又到其家里搜出了6包毒品。其女儿经常注射海洛因,毒品是她的。9、上诉人黄晓蕾的供述: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7、8时许,其接到一个女孩电话说要拿货,见面后因其带的货不够,便给母亲赵某打电话,并把号码给了这个女孩,让女孩跟其母亲联系。后来女孩和其母亲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其一直在外面躲。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价值1923元,致一人重伤;其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抢夺老年人财物价值4393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晓蕾在抢夺犯罪及贩卖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黄晓蕾关于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黄晓蕾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抢夺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黄晓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12571.28元;黄晓蕾对被害人被抢财物予以退赔;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黄晓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魏 灿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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