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山民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卢燕与周穆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穆如,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山民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周穆如。起诉人卢燕。起诉人周穆如、卢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老干部活动中心解除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广电大酒店于2004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的行为无效,该《租赁协议》继续履行;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老干部活动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被起诉人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人姓名,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穆如、卢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风华代理审判员 陈 程代理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