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桥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桥初字第0000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村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大白杨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337.5元,退还原告1337.5元。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