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明,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172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文,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6元,本院减半收取4373元,由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晓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