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阳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谭某某,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某某在本地没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未形成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鉴于被告张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井研县”,本案应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