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黟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思融与王其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融,王其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思融,男,住安徽省黟县。被告:王其光,男,住安徽省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融诉被告王其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思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思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思融负担。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