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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金魁,闫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0号金城阳光世纪2006室。法定代表人姬春霞,经理。被告河南聚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风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安阳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