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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石孟德诉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永水华城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孟德,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石孟德,男。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玉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善学,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永水华城项目部。代表人秦冬来,该项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富国,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谭伦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孟德诉被告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有限公司、双牌县汉诺威房地产有限公司永水华城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孟德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孟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孟德负担。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昊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同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