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钱荣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荣明,湖州春泰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钱荣明。委托代理人:陈建。被申请人:湖州春泰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新玉。申请人钱荣明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州春泰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春泰燃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