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滴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史春江、梅金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平,史春江,梅金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滴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赵春平,男,53岁,汉族。被告史春江,男,56岁,汉族。被告梅金苓,女,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平诉被告史春江、梅金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平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春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