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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滴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史春江、梅金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平,史春江,梅金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滴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赵春平,男,53岁,汉族。被告史春江,男,56岁,汉族。被告梅金苓,女,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平诉被告史春江、梅金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平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春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