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周学云与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云,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周学云,男。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思亮,经理。原告周学云与被告遵义恒盛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周学云承担。审判员 王梓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天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