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于海博诉高金森不得当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博,高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博被执行人高金森本院在执行于海博诉高金森不得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金森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武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英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