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郭永和与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冰、柏鸿儒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永和,陈冰,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柏鸿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和,男,生于1948年12月22日,汉族,系汉台区汉水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欧振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冰,男,生于1947年1月14日,系陕西省农科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柏鸿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鸿儒,男,生于1933年12月27日,系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华兴房地产公司及柏鸿儒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永和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永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振凯,被上诉人陈冰,被上诉人汉中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柏鸿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民初字(2012)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郭永和。由上诉人郭永和持缴费票据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陆 波审 判 员 汤 涛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