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建国与孙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26号原告程建国,男,生于1965年1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长彬,男,生于1974年1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受理原告程建国与被告孙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在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