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徐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戈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戈定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徐民初字第01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荣,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70572556-2。委托代理人:邓会中,男,44岁,汉族,上高县人,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戈定华,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戈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以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戈定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