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高长军、孙海霞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长军,孙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高长军,男。被执行人孙海霞,女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文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高长军、孙海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长军、孙海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长军、孙海霞的名下财产260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