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陈引娣和陈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引娣,陈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陈引娣。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引娣诉被告陈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引娣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引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引娣负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家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