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陈引娣和陈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引娣,陈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陈引娣。被告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引娣诉被告陈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引娣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引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引娣负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家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