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淄博沣铝水泥有限公司与任万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沣铝水泥有限公司,任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91-1号原告淄博沣铝水泥有限公司。被告任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沣铝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任万华银行帐户存款4837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8000元及第三人王雪梅所有的鲁C×××××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万华银行帐户存款4837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