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寿明与吴长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明,吴长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陈寿明,男,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被告:吴长富,男,住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明与被告吴长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寿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