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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陈寿明与吴长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明,吴长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陈寿明,男,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被告:吴长富,男,住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明与被告吴长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明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寿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