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硕商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江苏谙济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谙济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克浩,程素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硕商初字第0175-3号原告江苏谙济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印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骏。委托代理人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克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克浩。被告程素华。委托代理人潘守礼、姚向阳(受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克浩、程素华共同授权委托),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谙济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谙济而公司)与被告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克浩、程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谙济而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谙济而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谙济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40元(此款已由谙济而公司预交),由谙济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孙冬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查肖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