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黄xx,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廖江南,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xx,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受理原告黄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唐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一直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一直居住在永州市零陵区,原、被告现均没有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居住,离开永州市冷水滩区也均有一年以上时间,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福建省厦门市,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永州市零陵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应将本案移送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登记结婚。原、被告身份信息登记的居住地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狮子口居委会地外贸公司1栋6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开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有一年以上的时间。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狮子口居委会地外贸公司1栋6楼。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即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厦门市,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市冷水滩区是原、被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