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宁某,工人。原告李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