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许仁夫与郑正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仁夫,郑正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97号原告:许仁夫。被告:郑正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仁夫与被告郑正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仁夫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仁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仁夫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