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仙游县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连江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准备协商离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之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德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