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宝柱与被告李广泉、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柱,李广泉,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赵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广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永安镇工业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城西二路5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579290-X。法定代表人赵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宝柱与被告李广泉、东营和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高艺适用简易��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宝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