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杨旭与李文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李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被执行人李文瑞,男。关于杨旭与李文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文瑞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文瑞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12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文瑞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每月2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