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继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38号原告张继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耀,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1484-3。代表人范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继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23日,原告张继明以本案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本院决定交纳300元,由原告张继明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