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若民初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足洪与冯兰英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足洪,冯兰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若民初第454号原告李足洪,男,汉族。被告冯兰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足洪诉被告冯兰英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足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足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足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足洪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