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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若民初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足洪与冯兰英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足洪,冯兰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若民初第454号原告李足洪,男,汉族。被告冯兰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足洪诉被告冯兰英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足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足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足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足洪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