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被告武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