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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被告武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董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