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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生与被告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生,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6号原告孙长生,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生诉被告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吉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