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男法定代理人***,***之父被告***,女被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 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