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曾俊明与李小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明,李小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曾俊明,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中市。委托代理人杨朝玮、边中玲(实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斌,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俊明与被告李小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明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俊明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代理审判员 陈进杰人民陪审员 李世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淑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