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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武与郑伟、郑建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郑伟,郑建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三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刘武。被告郑伟。被告郑建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三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诉被告郑伟、郑建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三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回对被告郑伟、郑建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三原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蒙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