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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04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04367号原告张*。被告张**。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对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 娄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