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京溪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何爱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报单的方式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95500元,其中收受晏某某投注款188500元、收受彭某某投注款3000元、收受何某某投注款4000元。后报给上线庄家阿华(在逃),从中赚取水钱1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晏某某、彭某某、何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与晏某某的银行汇款交易记录;证人朱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对下线晏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