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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海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催字第54号申请人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洪兵(特别授权),男。申请人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因一份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信息结算中心签发的号码为xxxxxxxx,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8日,出票人泰州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4年5月28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