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同鑫鞋材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晨阳鞋业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同鑫鞋材有限公司,高密市晨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高密市同鑫鞋材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晨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同鑫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晨阳鞋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公司西宁工程公司买卖散热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密市晨阳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在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