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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运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杜树勇与王永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勇,王阳,王永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运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杜树勇,男,汉族,1946年2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杜树地,男,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阳,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王永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勇与被告王阳、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阳、王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勇撤回对被告王阳、王永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其他裁判文书中注明。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