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运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杜树勇与王永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勇,王阳,王永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运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杜树勇,男,汉族,1946年2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杜树地,男,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阳,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王永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勇与被告王阳、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阳、王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勇撤回对被告王阳、王永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其他裁判文书中注明。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