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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58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柏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