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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梁宁光与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宁光,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梁宁光,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被执行人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工业城71栋。法定代表人张超群。申请执行人梁宁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42277.2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