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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化龙与被告张金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龙,张金明,张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王化龙被告张金明被告张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龙与被告张金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金明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欣雅山庄8号楼14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金明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欣雅山庄8号楼14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