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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张商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游丽华与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张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丽华,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张商初字第0237号原告游丽华,女,1984年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月娟,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源苑路2号。法定代表人陆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6元,减半收取7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7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