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花果与董耀锋、杜成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杜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芳红。被告董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杜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退250元,由原告杨花果负担。审 判 员 马 轩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