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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儋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文生敏与朱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敏,朱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文某敏,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xx市xx镇xx村xx队。身份证号码:4600071xxx0310xxxx。被告朱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xx区xxx横路xxx号。身份证号码:46010019xx0603xxxx。委托代理人詹某文,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xxx路xx号xxx幢xxx室。身份证号码:46000319780410xxxx。原告文某敏诉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敏以无法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被共同承担。审判员  林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