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宁建明与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建明;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361号原告宁建明。委托代理人张道良。被告邵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陶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建明与被告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建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宁建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雅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