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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开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开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曹,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开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少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