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开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开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曹,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开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少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