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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雷军诉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军,李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85-1号原告:雷军,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镇,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雷军诉被告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军撤回对被告李镇的起诉。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燕茹